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 原告
- 吉璘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彥儒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 元,尚應補繳88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