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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張明宏
  •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梁哲豪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原名梁翊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地下1 層之27」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地下1 層之2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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