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東滎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愛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