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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逸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原告
黃維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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