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黃維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