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李增凌即宜展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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