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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7號

原告
周忠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吳英奇即長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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