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壹錦瀨景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 萬2,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