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永利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汶采紙印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已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