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豪
- 原告
- 林逸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沅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沅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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