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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豪
原告
林逸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沅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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