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04號
- 原告
-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劍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補字第7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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