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8號
- 原告
- 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