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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于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91號

原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昌紙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09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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