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顏嘉漢

  • 被告
    王志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楊上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小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