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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敏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上開判決於民國110 年12月14日即已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故其上訴期間應至111年1月3日即已屆滿(上訴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故無在途期間可供扣除),然上訴人係於111年1月4日始提出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為憑,是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而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原簡字第2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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