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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2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瑪爾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豪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呂岱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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