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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353號

消費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53號

原告
赫綵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2,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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