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78號
- 原告
-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德峰
- 被告
- 麗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就本件工程款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見支付命令第6 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兩造間因本件工程款之爭訟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