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476號
- 原告
-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修
- 被告
- 鑫欣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然依其據以請求之高空作業車租用合約第7 條約定:「甲乙雙方因直接或間接有關本合約之事項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高空作業車租用合約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