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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原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代理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玲即翌展工程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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