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923號原 告 慶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冠達 代 理 人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玲即翌展工程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