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 原告
-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慧
陳琨霖
程玟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華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