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原 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訴訟代理人 林智慧 陳琨霖 程玟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華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8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