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22號

原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訴訟代理人
林智慧
訴訟代理人
陳琨霖
訴訟代理人
程玟珍
被告
華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滄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