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21號
- 原告
- 勝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美淇
- 被告
- 黃震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經本院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本件之訴訟文書前經送達於被告設於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之住所後,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件乙情,有退件信封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堪認被告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對被告所為之公示送達,其公告內容誤將前開110 年7 月2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載為110 年7 月29日此節,亦有公示送達公告可考(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足認本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已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