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桃小字第659號原 告 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芳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被 告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245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9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8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石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