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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給付遙控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原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涵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遙控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遙控器,而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民國105 年2 月26日函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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