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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明宏

原告
顏碧頤
訴訟代理人
王清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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