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74號
- 原告
- 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錫容
- 被告
- 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對被告提起訴訟,查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8 條約定:「本合約如遇有爭執,買方(即原告)同意以賣方(即被告)指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法院。」,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