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
- 原告
-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遲玉宴
- 被告
- 陳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位於臺南市安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依原告起訴意旨及所附證據資料,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前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