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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曾耀緯

被告
品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65,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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