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28號
- 被告
- 品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65,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簡字第12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健夫即宥成企業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65,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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