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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八方盈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以瑄
訴訟代理人
張宗盈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龍
法定代理人
呂理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反訴被告
張宗盈

謝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審酌卷內證據,因認本件就鑑定報告所做成之依據與關連性,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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