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八方盈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以瑄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盈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天龍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銜律師
- 反訴被告
- 張宗盈
謝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審酌卷內證據,因認本件就鑑定報告所做成之依據與關連性,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