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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2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高廷瑋

上訴人
即被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寄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B1-F室
被上訴人
湯燕福
原告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1,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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