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邱奕銘、湯燕福、張月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寄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B1-F室 被 上訴人 湯燕福 原 告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61,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12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