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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4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葉宗昊
訴訟代理人
葉永成
被告
瑞鎮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萬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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