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 原告
-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陳懿宏律師
林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陳詩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惟被告陳詩宗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2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