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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容蓉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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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陳懿宏律師

林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陳詩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惟被告陳詩宗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2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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