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張芳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陳懿宏律師 林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陳詩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惟被告陳詩宗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2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