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73號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彭予萱
- 訴訟代理人
- 金嘉忠
- 被告
- 宏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群娣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0月13日寄存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法於110 年10月23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