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奕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奕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西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簡字第160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西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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