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昱宸工程行即黃筱茜、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謝宏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原 告 昱宸工程行即黃筱茜 被 告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費用,然被告之登記所在地位在臺東縣臺東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上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