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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吳秀文
被告
霞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輔政
訴訟代理人
黃啓瑞
被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基
訴訟代理人
周逸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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