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
- 原告
- 吳秀文
- 被告
- 霞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輔政
- 訴訟代理人
- 黃啓瑞
- 被告
-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基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