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1,7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