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萬1,7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