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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4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41號
原   告
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被   告
冠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補字第635 號裁定命原告祥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已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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