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2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78號
- 原告
- 艾尚了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嗣聖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豐律師
- 被告
- 淶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達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原告據以請求之服飾承製合約,關於契約涉訟約定:「八、管轄法院: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見本院司促卷第4 頁)。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