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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曾耀緯

上訴人
即原告
曾麗即旭程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娀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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