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曾麗即旭程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麗即旭程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娀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