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麗即旭程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娀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簡字第3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娀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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