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458號原 告 林冠宏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5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21552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然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時之精神狀況不佳,對於簽署之內容並不知悉,亦不清楚被告為何會持有系爭本票。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其具狀抗辯:票據為無因證券,且依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民國109 年9 月間,因欲參加交友聯誼之緣故,而與訴外人美好關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下稱美好公司)簽立契約,並就應給付之價款向原告辦理分期付款,而簽訂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分24期還款,每期繳納1,458 元,原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1 紙乙情,業經原告於本院詢問時所供認(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5頁),復有該紙本票(見本院司執字卷)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先堪以認定。 ㈡按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民法第75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再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㈢原告雖主張其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多年,系爭合約、本票皆係於意思能力欠缺下所簽立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4頁),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於簽約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無意識、精神錯亂等節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雖提出天主教仁慈醫療財團法人仁慈醫院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6頁),然其診斷欄僅記載「雙相情緒障礙症」,醫囑欄則記載「個案因上述病因,自民國93年3 月22日迄今持續於本院門診追蹤,目前病情仍需持續門診治療」,惟此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於簽立系爭契約、本票時有因上開精神疾病而達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程度;又參以原告於本院詢問時自承:我當初因為剛失戀,所以想要認識別人,我上網看到相關連結以後,就跟美好公司之人員約見面及簽約,對方當時叫我趕快來臺北找他,說他會幫我介紹女生,還說有一個女生已經簽約了,如果我當天簽約就可以先認識該位女性,但我也不是因為對方這樣講就簽約,而是對方還有答應我說會終生保固,並說只要我單身就可以找他幫忙介紹,還說價格現在從75,000元變成35,000元等語(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5頁),顯見原告當時係在衡量自身現在、未來交友聯誼之需求,及思量系爭契約價格之合理性及評估自身財力負擔能力後,方決定簽立系爭契約及簽發系爭本票,自難認原告簽立系爭契約、本票時有何精神狀況不清之情;再參酌原告當時已係成年人且具有大專院校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桃簡字卷第14頁背面),又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紀錄;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於簽立系爭契約、本票時為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事證,則原告上開所述,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請求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發票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發票日 │到期日 │ ├────┼──────┼────┼──────┼─────┤ │林冠宏 │裕富數位資融│新臺幣35│109 年9 月11│109 年11月│ │ │股份有限公司│,000元 │日 │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