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修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多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