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修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多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