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舒油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致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可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