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壹玖零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舒油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可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