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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容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原告
吳妙法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被告
邱顯傑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金富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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