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13號
- 原告
- 吳妙法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展律師
- 被告
- 邱顯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金富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