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47號
- 原 告
- 陳秋梅
- 被 告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淑卿律師
-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桃簡字第64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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