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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4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容蓉

原 告
陳秋梅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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