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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顏嘉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原告
吉璘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彥儒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 元,尚應補繳887,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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