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蔡宗翰
- 被告
- 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哲豪(原名梁翊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地下1 層之27」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地下1 層之2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