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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明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告
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哲豪(原名梁翊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臻享來餐飲有限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地下1 層之27」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地下1 層之2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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