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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3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東滎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愛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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