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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奕泠

原告
劉華仁
原告
劉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被告
王柏鈞 桃園市○○區○○路00號7樓之2
被告
昱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曉芬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寄桃園市○○區○○路0號9樓之1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敦楷
被告
昱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4日上午9時3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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